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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青山变秃山 献礼工程成伤心工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4:58 中国青年报

  8月10日,记者在青海省乐都县到化隆回族自治县3年前竣工的乐化公路克前垭口看到,修路时从山上倾倒下来的弃土弃渣完全盖住了山上的植被,同行的青海省农林科学院研究员董婉如对记者说,“这些植被都是原始植被,在青藏高原这样生态相当脆弱的地区,再恢复怕是不可能了!”

  乐(都)化(隆)公路全长70.96公里,按3级道路设计施工,2005年5月开工,10月
竣工通车,是向国庆献礼的富民工程。克前垭口海拔3816米,是乐都县和化隆县的交界点,也是黄河流域和湟水流域的分水岭。董教授说,在这里的高原草甸区,只有很薄的一层腐植质土,其植被是经过千万年逐渐形成的,仅有10到20厘米的土层。这些地方的植被一旦遭到破坏,在裸露的沙砾石或基岩上不可能恢复。

  记者从克前垭口到药草台一段10多公里的路段上看到,因修建公路造成的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非常严重,路面因挖土形成了人工峡谷,整条路尘土飞扬,看不到一点绿意,而原先公路沿途有乐都县最好的植被,拥有从高山草甸、高山灌丛、针叶林到阔叶林等各个海拔高度区域不同类型的大量植物种类。

  青海省水土保持局副局长马东升说:“正是以‘遇山开山、遇水架桥’的原始方式修路,毁掉了原本风景如画的一幅绿色长卷。这是一个根本不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和三同时制度(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有重大隐患问题的典型。”

  青海省水土流失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49.44%,全省沙漠化面积以每年200万亩的速度在增加。

  今年6月23日,青海省水土保持局做出结论:省交通厅公路局承建的路段沿路随意开挖,把大量弃土弃石倾倒在山沟和沟道中,已经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危害十分严重。要求公路局在10月底以前实施整改。

  低价中标 弃土弃渣无规划

  早于2002年就已经主体竣工的这条柏油路,到目前还没有上油,有关方面的解释是,路基不稳定,现在是多雨季节,施工随时要提防从山上掉下来的石头。

  负责承建该工程的青海省公路局抱怨该工程投资太少,工期太紧,当年修路时的投资是每公里50万元,而现在已涨到每公里120万元,按规定国家可以拨款解决资金,但现在地方财政紧张,拿不出钱来,只能靠贷款解决资金缺口。

  该局一位副局长说,最难的是上百万立方米的弃料没地方堆放。在青藏高原作业,山高沟深,地形破碎,沟岔陡,土往下一倒就到处都是。但把土运出去成本又成倍增长,近处没有合适的弃料场,又是低价中标,真是谁干谁倒霉。

  乐都县县长王朵云说这条路是农民致富脱贫的阳光路,它使两县间的距离由原来的112公里缩短为70.96公里。乐都每年的十几万吨土豆和蔬菜等大量农产品都要通过这条路流通出去,而化隆的牛羊也可以往乐都走,路近了,运费降低了,可以大大减少农民的负担。

  有关专家指出,一方面有经济发展的需求,一方面是资金明显不足,这样的矛盾在西部非常普遍。

  环境代价谁买单

  青海省水土保持局一份报告说:乐化公路沿线施工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还给河道行洪带来一定影响。植被如果遭到破坏,而土石山区的土质松散、胶结度差,与碎石形成非常松散的混合层,遇到较大降水,很容易形成泥石流等严重的水土流失,进而毁坏农田、道路和村庄。

  另外,该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土石山区和黄土丘陵区地面开挖形成路堑,极易诱发重力侵蚀而填压路基,同时剩余的土石渣弃入沟坡、沟面、沟道,而不进行应有的水保和生物措施,遇到较强降水时,势必造成水土流失和泥石流。

  中科院高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周立说,从地质年龄讲,青藏高原还非常年轻,它的成土过程非常慢,一寸土要经过上百年的过程才能长成,其中蕴涵着大量氮磷钾等土壤肥料,不仅流失的水土回不来了,更造成大量肥料的流失。

  有数据表明,三江源地区天然草场正在以每年2.2%的速度退化,90%以上的沼泽地干涸、河流径流减少,甚至断流,湖泊萎缩以至消失,这些都与水土流失的不断加剧密切相关。

  据马东升介绍,这条公路在施工时没有采取任何水土保持措施,任意乱挖乱弃,使得植被被厚厚的弃渣占压,有的边坡没有按比例修,太陡,容易崩塌滑坡。他感慨,如果当时就有环保的意识,花不了多少钱就可以修好,但现在,就是再花20亿元也治理不好了。

  他说,多年来青海省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水土治理,但还是难逃“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的结局,现在治理的总面积已经到了7000多平方公里,但破坏的面积要远远高于这个数字。

  作为青海省水土保持的主管部门,马东升坦言,尽管他们到相关地区和建设单位检查督促过多次,也下达过整改通知书,但还没有对一家单位进行过处罚。

  他说,全省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80%以上没有专业知识,人员变动频繁。14年前实施的《水土保持法》对不履行水土保持职责、不编报方案、不落实“三同时”制度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处罚规定,不便执行;对违反《水土保持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时,还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无形中加大了行政干预。

  作者:本报记者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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