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出台12条政策鼓励建设节约型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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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2:16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8月29日讯(记者赵英明通讯员杨学良)省财政厅近日出台12条政策,鼓励建设节约型社会。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今后凡节能率低于50%的新申报公共建筑项目,不能纳入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据悉,这12条政策分别是: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发展节约型农业。农业科技资金安排重点向有利于发展节约型农业的技术研发、转化和推广项目倾斜,积极支持节水灌溉、测土
优化专项资金投向,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发挥关闭“五小”企业专项资金的调控作用,积极支持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产品、生产线,支持节约资源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推广应用。 调整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大力支持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高耗能设备改造项目。 整合矿业权收入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税费手段促进矿产资源保护。进一步调整资源税政策,争取适度提高岩金矿和盐资源税税额标准,适时调整其他矿产品资源税税额。 充分发挥环保资金作用,集中防治环境污染。加强流域、区域水污染资源化试点,逐步做到重点水污染行业污水零排放,鼓励新型环保包装材料与包装减量化项目、包装废弃物处理项目发展。 落实外经贸鼓励政策,支持资源类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出口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档次和附加值。 强化内部成本费用控制,调动企业节能降耗的积极性。 促进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为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资金支持。优先支持节水、节能等资源节约型投资项目。节能率低于50%的新申报公共建筑项目,今后不能纳入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定期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认真落实有关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税费政策。对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节约示范工程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税收扶持政策。对于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企业,严格税收征管,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降低能源消耗。 加强土地收入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严格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支持城镇建设用地开发整理,促进节约用地。 制定改革和激励措施,降低机关事业单位能耗水平。严格控制公用经费特别是水、电、暖等费用的支出。设立行政事业单位节支奖,对节支富有成效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适当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