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高管犯罪何惜成本(国际观察)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2:0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作为对众多公司治理丑闻的回应,美国国会两年前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当时人们意识到,需要采取果断行动来恢复对美国股市的信心。 近期,媒体报道大多在关注企业遵守该法的高昂成本,以及外国公司对该法律域外裁判权的抱怨。
由于公众对金融犯罪的关注已经减弱,企业和它们的行业协会正想方设法削弱该法,但鉴于金融丑闻数目没有减少,现在是加强保护美国公司投资者的时候。 《萨-奥法》承认,所谓“股东控制公司”是个神话。因此,董事会需要在监督管理层方面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首先,董事会成员应获得执照,并需要通过相关课程,确保他们理解自己的职责,理解不履行自己的受托义务时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 其次,必须限制一人可同时担任几家公司董事的数量,以确保公司得到适当的关注,并减少出现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成员的独立判断力,应禁止他们持有所在公司的股票。此外,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允许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进入董事会,因为他们作为董事会成员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几乎都可能造成利益冲突。 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应为每家公司指定审计师,任期三年。审计师应对公众负责,但如果由公司挑选自己的审计师,并支付他们薪水,其长期相处培养起来的关系,就会影响审计师的客观性。 应加大对触犯《萨-奥法》的惩罚力度。白领罪犯也许可以在境外洗钱,刑满释放后移居海外享用他的非法所得。这些非法获利原本应当让他吐出来。公司不应受到民事或刑事处罚,这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他们一般不会参与犯罪。 “白领”罪犯也是罪犯,他们应被当作罪犯对待,而不是到另一个地方安稳地服刑。让一个有MBA学位的人在一所没有人性、警戒力度最大的监狱里服刑,才是一种真正的威慑。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8月30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