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家外资行获交易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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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1:04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傅春荣北京报道】 《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将出台银监会第36次主席会议原则通过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 银监会2004年初就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衍生
据悉,目前已有41家外资银行获得了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资格,主要的中资商业银行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也起步较快。但是,由于缺乏具有操作性的监管标准,监管部门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还比较薄弱。 为了给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一个规范性框架,既鼓励业务创新,又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使之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银监会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上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监管的普适性原则,先行制定出台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 会议同时决定,在此基础上将加快制定覆盖中外全部银行业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的监管指引。 会议要求,银监会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要统筹考虑市场风险与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的监管,加强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现场检查,明确非现场监测的实施路径、信息框架和监管信息报告要求,重点是加强对衍生产品业务发展战略的评估,对董事会和高管人员行为、风险管理过程、内部控制与审计、交易程序、会计政策、信息披露等实施审慎监管,督促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建立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促进提高对衍生产品所涉及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能力。 (30C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