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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向不良资产处置道德风险开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0:12 北京现代商报

  记者昨日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银监会日前召开主席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过一年的酝酿,几经反复,这部不仅针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同时也面向银行的《指引》终于出台,这标志着银监会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监督力度又加大了一步。

  据银监会负责人介绍,《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对资产剥离、收购、管理到
处置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基本尽职要求,并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创新预留空间。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研究出台《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目的就是要通过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不良资产剥离、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尽职要求和相关责任,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严格监管道德风险,促进有效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办周常生博士介绍,《指引》是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6年来不良资产处置经验的总结和梳理,其出台的动机和指导思想都很明确,就是要化解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风险。《指引》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资产处置前必须尽职调查,以及关于责任认定等都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有积极指导意义。

  《指引》能否完全解惑?

  不良资产处置还需解决五大难题

  “让人感到困惑的是,尽管《指引》发布了,但并不能满足当前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需要。”一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这样表示。

  周常生也表示,银监会发布《指引》的作用如何,取决于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深层次难题解决的程度。其一,《指引》在适用范围上,如果允许银行对自身的不良资产打折销售,其中的道德风险如何防范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如何补充?如果打折不适用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那么指引的作用就非常有限;另外,原则上按照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流程安排的程序是否对商业银行也适用,始终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其二是定价问题,虽然《指引》提到了定价问题,但究竟什么是合理定价,规范的定价程序、规范的定价技术和必须的政策支持如果不解决,那么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质性指引作用就不大。其三,《指引》对于“零资产”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和可供执行的具体标准,那么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就会十分有限。其四,不良资产处置逐渐衍生出许多新业务,如再投资、资产证券化、委托处置,也不可避免地出现衍生风险。如果《指引》不能够前瞻性地做出规定,那么,约束作用也就非常有限。其五,最核心的问题——不良贷款重组,即打折的政策界限和标准问题如果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指导作用更有限。因为惧怕处置不公开,债权重组这种非常有效的处置方式正在逐年淡出。多年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和教训表明,如果《指引》仍然不能够在这些核心问题上有所突破,做出明确的规定,就会极大地在政策层面妨碍有效处置。

  另外,周常生还指出,《指引》中关于责任认定的规定能不能落实,取决于《指引》规则的匹配性。由于资产管理公司机构设置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性,即使出现了问题,由于机构设置重叠,职责事实不明确,如何避免人人有责任,个人无责任的问题,也是《指引》需要明确的问题。

  “《指引》重点关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是对的,但是,在各环节中对其他风险的关注不足。”除道德风险外,不良资产从收购到定价还面临着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业务衍生风险等各种风险。而《指引》并没有对各种风险给予提示,也没有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我国目前还有4.5万亿的不良资产尚待处置,一部设计良好的《尽职指引》应该围绕消除各类风险、解决深层次的政策性问题才是关键。”

  外资银行外汇衍生业务有规可循 银监会还将加快制定覆盖中外资统一法规

  昨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出台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该法规在鼓励外资银行业务创新的同时,又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使之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据悉,在此基础上银监会还将加快制定覆盖中外全部银行业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的监管指引。

  据了解,目前国内已有41家外资银行获得了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资格,主要的中资商业银行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虽然刚刚起步,但发展较快。但由于缺乏具有操作性的监管标准,监管部门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还比较薄弱。为了给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一个规范性框架,既鼓励业务创新,又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使之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银监会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上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监管的普适性原则,先行制定出台《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

  一直以来,银监会都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早在2004年初就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要求,较好地引导和促进了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发展。未来,银监会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还将统筹考虑市场风险与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的监管,加强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现场检查,明确非现场监测的实施路径、信息框架和监管信息报告要求。据悉,未来衍生业务监管重点是加强对衍生产品业务发展战略的评估,对董事会和高管人员行为、风险管理过程、内部控制与

审计、交易程序、会计政策、信息披露等实施审慎监管,督促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建立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促进提高对衍生产品所涉及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能力。

  商报记者 张培娟 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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