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后 食品违规取名要挨起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12:1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从今年10月1日起,一项关系到每个消费者健康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将正式在全国实施。届时,商家再也不能在产品标签上大打什么“鲜××”“×香浓夹心”之类容易使消费者混淆的名称。成都市质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国家已给了企业一年的适应期,从10月1日起质监部门将严格按照新规定,开始查处违规产品。
按照标准,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广大消费者今后购买食品将能够“一目了然”。如果消费者发现厂家的标签标识与实际品质不符,可以依法投诉。 A、产品名称必须“真名实姓” 新通则不允许企业利用商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如“早餐奶”就应该在“早餐奶”的名称旁,使用同一字号标出其真实属性名称“全脂灭菌调味乳”。而“××橙汁饮料”等名称,“橙汁”应与“饮料”字体一样大。 B、“鲜”字不能随便叫 凡是加热加工过的食品,其标签上一律禁止使用“鲜”字。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种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可见,“鲜牛乳”、“纯鲜牛乳”的标准名称按规定其实应该是“巴氏杀菌乳”等。如用进口乳粉还原生产调味奶、酸奶、乳酸菌饮料等,按国家标准规定必须将还原奶在标签的配料表上如实标示。 C、标示生产日期不许“害羞” 新通则中明文规定,若日期标志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注明详细的标注位置,不得模糊带过。 D、食品成分要标注“全家福” 新通则要求,食品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标注,所有配料都应注明。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必须标示具体名称。 本报记者 郑斌名词解释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