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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需要利益支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 01:20 经济参考报

  李刚,一位法学博士,他的毕业论文题为《公益诉讼研究》。近日,备受关注的“进津费”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研究了三年公益诉讼的法学博士李刚提起的首起公益诉讼。李刚称希望在实践中推动公益诉讼的立法。

  《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也透露,目前已完成第三稿的民事诉讼法专家修改建议稿提出,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
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这意味着,中国有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不正当竞争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造成环境污染但又没有直接侵害某一具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直接利益;国有资产流失,又没有相应的提起诉讼者……”这些问题应如何解决?事实上,学界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讨论已经有了许多,对于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起诉权的界定以及诉讼成本问题等等,是公益诉讼中遭遇到的最大困境。笔者以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益诉讼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公益诉讼的外部性如何内化的问题。

  所谓外部性,简单地说,是指某人行为会给不直接参与这种活动的他人带来有害或有益的影响。举个例子,某人施肥,使他隔壁的一块田也受益了,这是“正外部性”;而环境污染,就是典型的“负外部性”了。而公益诉讼的“外部性”,则理所当然是一种“正外部性”了。到目前为止,由于我国民法规定原告只能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历来涉及公益的官司中,看到最多的是某些为了争一口气的消费者或者一些“吃饱了撑的”的人,比如说这位李刚博士,肯定属于“没事找事”那种。

  假如李刚赢了这场官司,在理想的状况下,这也就意味着“进津费”是不该收的,一年少说也能够为去天津的人省下几千万。这显然是“外部性”理论中的“正外部性”了。然而,在这样的公益诉讼中,即使原告胜诉,法院也不过判决对方返还不该收取的几块、几十块钱,而原告支付的大量其它诉讼成本,包括精力和时间上的损耗,则只能由原告自己承受。赢了官司(甚至未必能赢)而输了时间、精力、金钱,则又是一种“内部不经济”了。公益诉讼中的这种搭便车现象以及牺牲者的存在,使得公益诉讼不仅缺乏动力,也遭遇到各种阻力。

  此外,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西方国家集团诉讼之间仍有着巨大的差距。西方集团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力,效力及于遭受侵害的所有受害人;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判决只对进行权利登记的受害人有效,诉讼期间未登记的,不适用判决结果。公益诉讼中受到侵害的人有时多达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上千万人,做到人人登记注册是不可能的,而每个被侵害的人分别进行诉讼,几乎也是不可能的。这在某种程度上不但极大地打击了提起公益诉讼人的积极性,同时也助长了那些损害公共利益者的嚣张气焰。

  任何一个成功的制度安排,本身就意味着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结构,否则这个制度迟早要解体。对于《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所提到的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笔者并不否认,但是否有效率却值得深思。其实,公民个人同样也有权利提起公益诉讼,国家也应该从制度上予以配套。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大多数是一些律师,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出名。我想,国家应该保障这种利益的取得,正如李刚所说,“每个公益诉讼都值得炒作,这也许是现在对公益诉讼的原告所能提供的惟一激励了。”(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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