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产品“走出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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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 01:20 经济参考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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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文化产品出口存在结构性劣势。目前,杂技是我国在海外最受欢迎的演出产品,其次就是京剧。这两种古老而传统的演出产品代表了我国在海外的大部分文化形象。但反观其他国家的出口文化产品,我们会发现“吃老本”的现象并不多,构成他们出口文化主打产品的更多是电影、电视剧、音乐、媒体等现代文化产品,即使演出产品也更多地是以一个完整产品的形式出现,简单地说就是其产品的原创含量更高。在目前文化贸易的国际环境中,我们应该考虑什么样的产品更能代表当代中国的整体形象,更能体现中国和平发展的进程,而不是什么能出得去就出什么。 其次,我国文化产品出口存在特质性劣势。我国的文化产品具有传统特色,却缺乏时代精神,难以产生一定的“品牌”认知度,比如像好莱坞的电影大片、百老汇的演出、韩国的电视剧等那样。长此以往不仅很难拓展出较大的国际文化市场份额,就是现有的一点阵地也很有可能因为没有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而失守。 第三,我国对海外文化市场的产品需求存在认知性劣势。实际上,本土观众对外来文化产品的需求决不会超过对本土文化产品的需求,海外文化市场也许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那么“胃口”良好、食量巨大。如果在推动我国文化产品走出去时,依然单纯依赖中介公司去推广,而不是与当地公司进行合作,了解当地观众的文化需求“口味”,那么我国文化产品的输出之路将会越来越狭窄。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在“走出去”热的背景下,不应否认对外文化交流的作用,政府部门要在对外文化交流中发挥更大的引导和示范效应,更好地配合我国对外文化形象的树立和国际文化市场份额的扩大。二是在对外文化交流中应当更多地倾向于现代文化产品,树立中国和平发展的新形象。三是我国的文化输出应更多地向国外主流社会而不是华人群体倾斜,因为华人具有先天性的祖文化认同,而国外主流社会的文化理解才更有助于中国国家形象的国际认同。(来源:经济参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