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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决策不该“订做”专家意见(警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 13:40 人民网-市场报

  大兴矿难又曝新一幕。据报道,在大兴事故前几小时,一个由7名高级工程师和研究员组成的专家组,向当地政府提交了一份安全开采可行性专家组论证意见,称大兴煤矿所在的矿区“在正常条件下开采是安全的”。颇具讽刺意义的是,这些专家还未登上飞机离开大兴,矿难就发生了。

  虽然我们不能把大兴矿难的责任推给专家,但专家的意见毕竟为当地政府准许大兴煤
矿重新开采开具了一份“通行证”,从这个角度说,他们是要为123名矿工死亡的矿难负责的。而这份写得含混、内容如同“教科书”般的专家“论证意见”,也暴露出了目前专家咨询体制上存在的两个弊端:“订做”意见与不负责任。

  所谓“订做”专家意见,指的是在一些生产和工程领域,政府和企业往往花钱请一些专家来做可行性报告、技术鉴定、论证等,实质上在论证之前,就对专家提出了要求、规定了方向,从而使专家意见失去公允性、独立性,甚至成为偏袒政府和企业的一个工具。

  公共领域的利益主体不是一个,专家为项目和工程做论证和决策,必须考虑到它有利于谁,不利于谁,经济效益最大化还是社会效益最大化。而“订做”意见的做法,针对的不是事情本身,而是试图为领导者的个人意图披上一件所谓“专家的外衣”。

  公共决策出现“订做”专家意见现象的背后,实际上反映了我们的一些领导并不真正看重专家的咨询,他不过是把它作为一种形式和摆设而已。表面上看起来,领导对专家比较重视甚至迷信,专家意见在政府和企业决策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但这种“重要”作用只在符合领导意图,对其有利的情况下才有用,也就是说,专家的“重要”仅仅体现在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一种“专业”的说法。

  另一方面,对于专家而言,正因为自己是处于被政府或企业“订做”的地位,所以,按照商品交换关系,当然在咨询过程中也就不能忤逆对方的“意志”,从而,你需要什么,我就给你论证什么,这样大家皆大欢喜。至于公共利益是否会因此而受到损害,则不在考虑之列。

  与一般的学术论证不一样,在决策过程中,专家固然只能在自己的业务领域内提出意见,但其所作出的可行性论证,已非简单的参考意见,它实际上是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若被采信,最终将成为决策的实质内容,影响到社会利益及行政效能,所以,专家的责任实为重大。而人们之所以还信任专家,是因为专家的身份。换言之,专家的独立地位、职业操守和专业精神使人们相信他们能够从长远的角度、从整体利益看问题。

  现在看来,解决公共决策中的“订做”专家意见问题,必须建立起公共决策的法治化。当道德约束不力的时候,必须进行法律约束。但目前对专家因主观原因提供不客观真实的决策依据,导致重大损失和事故,从法律层面追究责任还是个空白,这需要人大和司法部门予以关注。

  《市场报》 (2005年08月26日 第十二版)

  作者:邓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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