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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合法品牌重名算谁侵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09:2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东莞两家“天长地久”打官司,双方都在工商局有登记

  最近,轰动一时的东莞市天长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状告个体户东莞市虎门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店店主李某不正当竞争一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东莞市天长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均由东莞市天长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承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两个“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均在工商部门合法登记,由于企业名称登记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的权利冲突和纠纷,不能只由一方当事人享受利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两个“天长地久”引发官司

  天长地久摄影公司于2000年9月7日注册成立,从事摄影业务,并于2003年11月19日注册开办东莞市天长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而个体户李某则在天长地久摄影公司成立之后,于2001年7月24日开办了个体工商户东莞市虎门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店,在企业名称和广告宣传中同样使用了“天长地久”字样。为此,天长地久摄影公司深感不满,2001年9月20日,天长地久摄影公司委托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向李某发出《律师函》,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停止在企业名称和广告宣传中同样使用“天长地久”字样。2003年3月26日,李某申请将天长地久摄影店变更为东莞市虎门世纪永恒婚纱摄影店,并于2003年4月14日和19日两次在《虎门报》上宣传“热烈祝贺虎门天长地久婚纱摄影成功加盟世纪永恒国际数码摄影集团”。之后,几经交涉未果,2003年11月11日,天长地久摄影公司一纸诉状将个体户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3年来“盗用”天长地久摄影公司名称及品牌为自己做虚假宣传,特别是2003年4月以来通过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给天长地久摄影公司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两项赔偿额共计20万元。同时,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调查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后“出生”的“天长地久”侵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案是一个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以登记注册在先原则处理。本案天长地久摄影公司名称与李某开办的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店应该是名称近似,而天长地久摄影公司登记注册在先,因此,李某必须变更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本案天长地久摄影公司在2001年9月20日就委托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向李某发出《律师函》,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停止在企业名称和广告宣传中同样使用“天长地久”字样,但李某到2003年3月26日才申请将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店变更为世纪永恒摄影店,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并存在过错。由于李某实施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行为,并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应具备的一般要件事实,即损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李某除停止损害天长地久摄影公司的商业信誉行为和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外,还应该赔偿天长地久摄影公司损失。由于天长地久摄影公司不能对李某造成其损失的金额或对方获取的利润提供证据证明,东莞市中级法院遂依据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程度等因素,认为天长地久摄影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过高,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天长地久摄影公司对其调查的费用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于是,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一、李某立即停止侵犯天长地久摄影公司的行为,即停止损害天长地久摄影公司的商业信誉行为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天长地久摄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三、驳回天长地久摄影公司要求李某赔偿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天长地久摄影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调查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

  败诉一方提起上诉

  李某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并向广东省高级法院上诉,要求法院撤消一审的判决。李某认为,其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是依法得到核准的,其没有理由不相信企业名称的核准机构所作出的具有“公示、公信力”的行政行为;同时,其也有理由相信既然得到核准,就一定不存在与其它企业有冲突或侵权的可能,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同时,李某还认为,其完全是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获得了个体工商登记,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天长地久摄影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与名誉权”的行为,自己也并无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天长地久摄影公司提出了与一审时大致相同的辩护理由。

  终审:两个“天长地久”都合法

  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企业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名称权,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同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亦应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可见,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与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名称均应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制。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从本案双方当事人企业名称登记的情况看,天长地久摄影公司于2000年9月7日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李某于2001年7月24日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开办个体工商户“东莞市虎门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店”。双方企业均位于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均系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经营范围相同,均从事摄影业务,系同行业企业;双方当事人企业名称中均以“天长地久”为字号。双方企业名称中除表明行政区划和组织形式的文字略有不同外,企业名称中其他部分完全相同,因此,应当认定二者企业名称基本相同。根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在各自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在双方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请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处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也应当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及时处理。本案中,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已经核准登记“东莞市天长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又核准登记“东莞市虎门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店”,尽管从双方企业名称取得时间看,天长地久摄影公司取得企业名称在先,李某取得企业名称在后,但是,李某的企业名称也是经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行政授权取得,在李某企业名称被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撤销前,也应当平等受到保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撤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东莞市天长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及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均由东莞市天长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承担的请求。

  法律分析:登记制度造成纠纷不能只由一方担责

  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案争议的情形中,在先登记成立的企业起诉在后登记成立的企业构成“企业名称侵权”,并要求民事赔偿。对此,必须看到形成这种企业名称权利冲突及纠纷,与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企业名称分级、分类登记管理的登记制度,企业名称实质审核程序缺失以及企业名称检索机制尚不健全有一定关系。解决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健康和谐的市场秩序,处理这样的纠纷必须充分注意到出现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制度因素。还应注意到,本案中天长地久摄影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登记天长地久摄影店时主观存在恶意。而且,在发生本案诉讼前的2003年3月26日,李某已经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虎门工商分局申请,将天长地久摄影店变更为世纪永恒摄影店。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因企业名称发生的争议,已经经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处理并得到解决,双方利益得到了平衡,不再存在双方企业名称基本相同的问题,李某在客观上已经承担了因变更企业名称而造成的利益损失。对于天长地久摄影公司而言,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天长地久摄影店成立至名称变更期间,李某给天长地久摄影公司造成了何种性质、何种程度的实际损失。基于上述分析,在本案诉讼中,人民法院如果认定李某登记使用天长地久摄影店这一名称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进而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裁判就意味着由于企业名称登记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的权利冲突和纠纷,某一方只享受利益,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像一审判决那样的结果势必导致讼争双方利益失衡,这显然是违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所必须遵循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因此,广东省高级法院综合衡量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李某登记并使用天长地久摄影店名称的行为没有侵犯天长地久摄影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一审判决认为李某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该予以纠正。记者张伟湘通讯员粤法宣(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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