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明:参股官员是撤资退股还是应该撤职查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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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08:58 中国经济时报 | |||||||||
王长明 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通知》称“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8月22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21世纪经济报道》8月24日)
严禁官员以各种形式和名义经商、办企业,违者严惩,在党纪国法中早有明确的规定。而官员入股参股办矿,或者借用亲朋好友的名义直接办矿,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形成了非法利益共同体,这是造成非法开采屡禁不止、重大矿难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腐败。对这些官员理应依照党纪国法,予以撤职查办,定罪量刑,怎么能以轻描淡写的限期撤资退股,就让其逍遥法外呢? 进一步地深究,官员成为煤矿的股东,甚至是老板,他们的巨额投资从哪里来?在最近发生的广东兴宁矿难中,查出一个月收入不过数千元的警务人员居然入股2900万元。显然,他们向矿山投入的要么是权力,要么是在其他地方以权力交换而来的黑钱。而现在只要在限期内撤资退股,当事人便可不受惩处,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这些官员非法的“投资”、“股份”和“红利”合法化,并公开、顺利地转移到了其私人的腰包,这恐怕是某些官员正求之不得的吧。 这部分官员很可能会在风声过后,继续参股入股、直接办矿,或者把公权和黑钱投向其他可以获利的领域,所以,对入股或直接开办煤矿的官员,除撤职查办之外,还必须将其以权力变现获得的所谓“来源不明资产”没收充公。对于其中力图以办矿来洗黑钱的,更要查清其来龙去脉,而不能局限于简单地就矿难而查腐败。 矿难频仍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官商勾结、猫鼠一家,对此有关部门应当有依法查处、严惩不殆的坚决和严厉,而不能是既往不咎、下不为例的姑息与纵容。否则,将无以告慰众多无辜丧命的矿工及其家属,也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腐败不已、矿难不止的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