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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明:参股官员是撤资退股还是应该撤职查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08:58 中国经济时报

  王长明

  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通知》称“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8月22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21世纪经济报道》8月24日)

  严禁官员以各种形式和名义经商、办企业,违者严惩,在党纪国法中早有明确的规定。而官员入股参股办矿,或者借用亲朋好友的名义直接办矿,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形成了非法利益共同体,这是造成非法开采屡禁不止、重大矿难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腐败。对这些官员理应依照党纪国法,予以撤职查办,定罪量刑,怎么能以轻描淡写的限期撤资退股,就让其逍遥法外呢?

  进一步地深究,官员成为煤矿的股东,甚至是老板,他们的巨额投资从哪里来?在最近发生的广东兴宁

矿难中,查出一个月收入不过数千元的警务人员居然入股2900万元。显然,他们向矿山投入的要么是权力,要么是在其他地方以权力交换而来的黑钱。而现在只要在限期内撤资退股,当事人便可不受惩处,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这些官员非法的“投资”、“股份”和“红利”合法化,并公开、顺利地转移到了其私人的腰包,这恐怕是某些官员正求之不得的吧。

  这部分官员很可能会在风声过后,继续参股入股、直接办矿,或者把公权和黑钱投向其他可以获利的领域,所以,对入股或直接开办煤矿的官员,除撤职查办之外,还必须将其以权力变现获得的所谓“来源不明资产”没收充公。对于其中力图以办矿来洗黑钱的,更要查清其来龙去脉,而不能局限于简单地就矿难而查腐败。

  矿难频仍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官商勾结、猫鼠一家,对此有关部门应当有依法查处、严惩不殆的坚决和严厉,而不能是既往不咎、下不为例的姑息与纵容。否则,将无以告慰众多无辜丧命的矿工及其家属,也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腐败不已、矿难不止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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