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高收入者多纳税 低收入者少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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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4:59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在专家看来,此次改革使得个税朝着更合理的方向发展,让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 厦门大学财政系的胡学勤博士说,此次个税调整一方面将起征点调高至1500元,一方面又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这一松一紧体现了个税让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的作用。
“1500元的起征点对全国的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利好,很多工薪族的荷包都能因此变厚些。”胡学勤说。媒体报道说,全国去年的个人所得税一共收了1737亿元,其中65%来自于工薪阶层,他认为这个现象还是比较正常的。他说,在一些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也主要来自工薪阶层,收入分配主要通过财产税征收、社会保障返还来调节。 他认为,草案中提到: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或者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这体现了个税对“有钱人”的两种界定方法,一种是定一个额度标准,比如年收入4万元、5万元,或是10万元的需要自行申报。但是这种标准很难界定,所以有第二种意见,也就是根据职业或者身份来划分,先从某些高收入行业的管理人员开始,比如电信、石油等垄断行业的经理先开始自行申报,然后慢慢扩展到普通职员。将来的方向则是全民申报,这样缴纳个税将变得相当透明。 胡学勤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可见,个税改革后,“有钱人”的收入将被管得更严,他们想要偷税就难了。(林润)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