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1:3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该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国家不应该从立法或者修改法律把个人所得税摆在很重要的位置,这样的主导思想是不对的。通过《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怎样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共同富裕,这一点很重要。 (目前讨论的1500元)不应该叫做起征点,而是扣除额度。作为个人所得税,你有个人所得就得纳税,(但要)扣除一定额度后才应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有一个基本原理叫做收益多者多纳税,收益少者少纳税,无收益者不纳税。我觉得(提高扣除额)至少是朝着(缩小贫富差距)的方向来的,这样可以调整工薪阶层的税负。 如果这次修改后,扣除额定为1500元,有些地方超过了是要降下来的。法律要体现普遍性,不允许地方擅自提高所得税的扣除额,如果再有就是明目张胆地违法,就要追究地方领导者的法律责任。地方差异,要通过中央财政拨款来考虑,而不要运用各地不同的税率浮动。 对于高收益者,应该建立纳税档案,进行定期的监督。这里面需要我们现在的银行、工商管理机关进行配合。也可以对高薪阶层的纳税分为几个等级,纳税的信誉比较高的按自行申报来征收,比较低的我们就要严管。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刘剑文 教授) (观宇/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