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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开发不足污染严重将予撤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0:20 海峡都市报

  N央视国际

  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日前提出了对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清理整顿的审核原则和标准。

  其中,设立5年(1999年底以前批准设立)以上、入区企业少、开发面积不足已批准规划
面积20%的开发区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开发区应予以撤销。

  另外,按照要求,各类新建高教园区、大学园区等;省级及以下物流园区;省级及以下旅游度假区;建设新城为主的各类园区以及没有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农业园区不再冠以带有开发区含义的称谓,不纳入开发区管理。对地处一市、县且相邻的开发区将被合并。对城市远郊区、县及县级市已建开发区具有一定规模和产业特色的,原则上保留1个开发区。未有的一般不再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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