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2日讯(记者芦燕娟)我省为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日前出台了《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给危险废物转移立下了“规矩”。
《办法》提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转移计划、运输单位的资质证
明及运输合同和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所签订的意向合同。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办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
《办法》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设施及容器设立明显的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贮存的包装要求;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证件、手续,并向收运人员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安全运输注意事项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运输工具应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设有明显的警告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设备;运输危险废物时,应检查其包装及所附标签、标识,并按照危险废物装运的技术规范要求装载;应将承运的危险废物按照合同要求运达接收单位,不得擅自转运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或倾倒。危险废物接收单位要按照合同接收危险废物,并按规定做好接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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