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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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14:52 商务部网站 | |||||||||||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特定国家(地区)用于毒品制造,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活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8月1日联合发布了《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依据该《规定》,国家对于麻黄碱等58种易制毒化学品向缅甸、老挝等特定国家(地
与现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年第4号令)和原外经贸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外经贸贸发[2002]147号)相比,新颁布的《规定》扩大了实行许可证管理和国际核查制度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范围,并对申请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许可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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