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新政策推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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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 02:30 东南早报 | |||||||||||
早报讯近期来文化界热议的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问题,18日终于有确凿消息: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文,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对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按三部委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是:一、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
据有关税务人员解释,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均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数字广播电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以及与文化产业相关的影视、印刷、发行、网络、音像等行业。 该人士特别指出,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也属于这次新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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