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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地理专用标志将受处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 10:3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地理标志产品”已取代“原产地域产品”

  本报讯记者邱登科 通讯员左宜弘报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自今年7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但根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很多企业、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以及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的关系等知之甚少。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教处廖国明处长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出台后,“地理标志产品”这一概念将取代“原产地域产品”概念,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据廖国明介绍,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所谓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两种:一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是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问题,廖国明指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经质检部门审批。出口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进行处罚。

  (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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