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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将有统一管理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 09:09 中国经济时报

  国税总局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见习记者 孙汝祥 黄杨 8月18日北京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减免税类型的划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批手续、审批手续以及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将减免税的类型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此类减免税只需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不再需要层层审批。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

  对于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本次通过的《办法》明确为: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而原有的相关办法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且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超过申请期限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办法》还将过去实行的对减免税每年年审制度,调整为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相结合。此外,《办法》强调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国税总局称,自2005年10月1日执行的《办法》统一了对减免税的管理,解决了长期以来减免税管理只是分别在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管理标准的问题。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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