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AMC的两大经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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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 03:4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美国是最早成立资产管理公司(AMC)的国家。在1989年为了挽救储蓄贷款小银行出现的信用危机,成立了清算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简称RTC)。RTC通过资产快速处置方式(大宗销售偿债资产、个别销售和招标等投资银行手段)让不良资产(主要是房产)尽快回到市场流通中去,其成功是以美国发达的证券市场为依托的;凭借其证券市场的超大容量及强流动性,在短短5年时间里,RTC共出售资产达4000多亿美元。
匈牙利投资开发银行HIDB在接管中,最初通过注入新资金来核销呆账,没有触及银行的机制和企业的组织、控制、运营体制,并不成功,1994年着重对银行和企业进行重组改造,效果明显。 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DN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成立的,任务是专业化处置不良资产,以实现回收价值的最大化。马来西亚国会通过特别立法赋予其必要的特别权利,它与企业债务重组委员会和银行重组机构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共同存在,使得三个机构相互合作与制约,避免道德风险。 可以说,大多数国家都成立了AMC,目的都是为应对本国金融危机,与中国情况并无二致,国外经验值得借鉴。我们看到这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都赋予AMC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无须债务人和担保人认可,即进行资产快速转让。可以接管企业管理层,甚至可以检查债务人的账目和制止其恶意逃债行为。国家还赋予AMC各种特许手段,主要是全方位的投资银行手段,包括金融审计、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分拆、上市、证券化、证券承销与买卖、基金发起与管理、财务顾问、向问题企业高管起诉等,以提高资金回收率。 我国AMC接管工作的目的需要明确。美国破产法对被接管公司有两个条款,一个是第七章,保留该公司,债务以重组为主,一个是第十一章,完全卖掉资产以此作清偿,公司彻底破产。我国的接管应介于第七章和第十一章之间,根据不良资产本身的情况,争取达到以下几个目的:一是让资产回收净值达到最大化,二是要对我国金融市场影响最小化,三是要保护国家信用,四是要尽可能维护、平衡各方利益。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8月19日 第五版) 作者:汪康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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