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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药我省销 同样“限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13:08 新文化报

  本报讯 (记者胡晶)国家和省已公布价格的

药品,无论省内、省外生产的药品,在我省域内销售,一律不得突破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昨日,记者从吉林省发改委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管理行为,省发改委按照国家的要求,对已列入国家
医保
目录和吉林省医保目录的政府定价药品实行规范管理。

  其中,对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停止办理药品价格管理形式鉴证规定,凡在我省生产、销
售的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省发改委从2005年7月1日始不再办理出具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鉴证表。同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

医院及各个医药经销单位在药品招标和经销活动中,不得再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省发改委出具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鉴证表。对未列入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品种,按现行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药品生产企业自主定价,自行公布价格。医保目录规定剂型以外的OTC药品也暂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各地价格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干预企业自主定价权。

  此外,国家和省未公布价格的药品;省内生产的药品,属国家定价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省发改委按照药品管理程序上报国家核定价格。在国家公布价格前,暂执行省初核的临时零售价;属省定价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省发改委制定临时价格,执行到省正式公布价格为止。省外生产的药品,本省尚未以正式文件公布价格的,可暂执行产地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价格(以原件为准)。上述规定执行到国家或省公布价格为止。(新闻编辑:)(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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