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不能再冒充药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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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09:20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记者者婧)昨天,北京市药监局公布了《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严格区分了化妆品与药品商品性质,今后一些打着有“祛斑、去皱奇效”的化妆品广告将被叫停。 根据卫生部对全国9个省、89家美容院销售使用的745种化妆品的抽查结果显示,其中有25.2%的美容院化妆品因夸大宣传、超过使用期、未标注生产单位等原因未能通过检查。
由于化妆品与药品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别,其广告性质也不可混淆。此次北京市药监局在《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对此,市药监局特别指出,类似祛斑类、去皱产品今后需严格根据化妆品的定义制定商品标签及说明书,商品说明中可以标注其对使用部位有缓和作用,但使用医疗术语的夸大宣传不得使用。 同时,在新的化妆品管理条例中,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商品名不规范、生产日期不明确等行为也被圈在了严管范围内。今后,进口化妆品除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外,还应注明原产国名,制造者名称、地址或销售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并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J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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