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唐福勇 8月17日北京报道 昨天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公布了“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根据此通知内容,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由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
而在此前,我国对银行提供的融资项下对外担保采取事先审批、事后登记和履约核准的管理制度。此次政策调整后,在四个方面为境外投资企业海外融资担保放宽了门槛。
一是在银行申请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我国对外担保状况,依据银行的资产负债、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开展及履约状况等财务指标,按年度为境内银行核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二是银行可在已核定的指标额度之内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报外汇局逐笔审批。三是申请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银行是有经营对外担保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法人和经法人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可由银行总行(或主报告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给经总行(或主报告行)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使用;被担保人应当是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和企业。四是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后,由担保人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登记手续。对外担保履约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如涉及人民币购汇对外履约的,由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国家外汇局人士表示,政策的调整,将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类企业对外投资,促进中、外资银行的平等竞争;同时,也有利于对资金流入流出的均衡管理,稳步推进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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