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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放宽企业境外投资担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01:56 东方早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称,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此举有利于推进中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鼓励企业对外投资。

  外管局在新近发布的《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
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由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

  外管局表示,此次政策调整遵循高效、简便、可控原则。在银行申请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我国对外担保状况,依据银行的资产负债、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开展及履约状况等财务指标,按年度为境内银行核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银行可在已核定的指标额度之内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报外汇局逐笔审批。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可由银行总行(或主报告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给经总行(或主报告行)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使用。

  此外,被担保人范围扩大至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后,由担保人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登记手续。对外担保履约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如涉及人民币购汇对外履约的,由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在此之前,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对银行提供的融资项下对外担保采取事先审批、事后登记和履约核准的管理制度。但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在海外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海外融资难的问题成为境外投资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制约。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上述政策调整,将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类企业对外投资,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有利于促进中、外资银行的平等竞争;同时,也有利于对资金流入流出的均衡管理,稳步推进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作者:早报北京专稿 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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