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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企融资性担保范围拓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01:01 中华工商时报

  2005-8-1722:03:37 【记者徐思佳17日北京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

  为支持境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外管局对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在海外融资担保的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是在银行申请的基础上,由外管局依据银行的资产负债、上年度对外
担保业务开展及履约状况等财务指标,按年度为境内银行核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并规定银行还可在已核定的指标额度之内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报外管局逐笔审批。

  《通知》还指出,被担保人应当是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并在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后,由担保人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登记手续。

  (18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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