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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诉权激化矛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 09:24 中国经济时报

  乔新生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一则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这个司法解释堵死了拆迁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渠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种先由行政部门裁决,然后再由司法机关裁决的立法模式,虽然加大了房屋拆迁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但毕竟给当事人留下了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程序空间。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取消了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问题的手段,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将被拆迁人置于孤立无援的地步,在操作中可能会引起巨大的矛盾和冲突。

  在我国,房屋拆迁往往是由政府部门作出决定,然后再由拆迁人付诸实施。在有些城市,房屋拆迁人就是政府的所属部门,拆迁人同时还是拆迁之后土地的开发人。这种自定规则、自己执行和受益的行为,不符合现代行政规则。由政府来处理房屋拆迁纠纷,是要求被拆迁人与虎谋皮。政府通过操纵房屋拆迁,降低开发成本,经营城市,获取财政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够要求被拆迁人寻求行政渠道解决纠纷呢﹖

  开通司法救济的渠道,在当今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假如在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国有企业普遍参与房屋拆迁的情况下,仍然将房屋拆迁纠纷限定由行政机关来处理,那么,很可能会导致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

  在现代民主国家,司法机关公然缩小、限制乃至剥夺法律所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很可能会引起宪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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