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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 06: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结算参与人必须缴存最低200万元保证金

  北京消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天同时发布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两细则分别就权证的帐户管理、登记托管、清算交收和风险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权证交易交收实行交收价差担保品制度。办理权证交易结算的结算参与人需缴存不低于最低限额的价差担保品,用于担保权证交收价差风险。担保品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根据权证价格波动情况和结算参与人风险状况不定期调整担保品最低限额。托管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应缴存的价差担保品,可以按照其与客户约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缴存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结算参与人必须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缴存不低于最低限额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该结算参与人发生交收违约时的价差风险。结算参与人提交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低于最低限额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权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扣划。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初始缴纳金额为200万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每月月初调整各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最低限额,但不低于初始缴纳金额。

  作者:记者 林坚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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