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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的民事起诉权不容剥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 09:07 中国经济时报

  杨涛

  拆迁单位与拆迁户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拆迁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院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官这样解读有关司法解释。(《新京报》8月13日)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这一解释出台的原因,最高法院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官表示,拆迁引发的纠纷逐年攀升,一些拆迁部门向法院起诉要求强行拆除,引发很多矛盾。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法院不应当直接受理此类民事案件。多年从事拆迁法律实务工作的王才良说,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拆迁部门吸纳了法院的有关领导,他们希望法院直接受理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一些地方在没有和拆迁户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前,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申请先予执行的方式,强行将拆迁户的房屋拆除。在很多地方法院不可避免受到地方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出台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尽量减少地方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利用法院作文章,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这一解释是非常牵强的。本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有关补偿安置是一个民事纠纷,现在好了,法院不再受理这类民事纠纷,当事人必须要先到政府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告政府,一个民事纠纷便成为了必须要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而众所周知,在许多的拆迁事件中,在拆迁人背后往往都有政府权力的影子,拆迁人与一些地方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当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发生有关补偿安置的纠纷时,他们也就很难信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这就是许多拆迁人在纠纷发生时,愿意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原因。如果按最高法院的这一最新司法解释,当事人先要对裁决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被拆迁人所告的就不再是拆迁人,而是政府,其″对手″不仅仅是拆迁人,还加上了政府;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纠纷不再仅仅是一个民事纠纷而首先是一个行政诉讼。而我们知道,被拆迁人本来相对拆迁人而言,就往往是弱势群体,现在加上政府,那情形就更加弱势了。而且,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很大的一个区别就是行政诉讼通常是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机关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拆迁补偿安置如何才是合理,很大程序程度上就是政府部门说了算。因此,我首先要说明的第一点就是,最高法院所谓的为了避免一些地方的拆迁人利用申请先予执行侵犯被拆迁人的利益,而限制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做法,事实上在限制拆迁人的诉权同时顺便将应当更加注重保护的被拆迁人的诉权也限制了,客观上造成拆迁户告状难,解决纠纷、得到合理补偿更难的困境。

  其次,最高法院这一解释不但是限制当事人的诉权,而且在事实上也达不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效果。因为,拆迁人虽然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来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但是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而且,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在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进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所以,拆迁人想要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办法还很多,而被拆迁人等到打赢行政官司后,恐怕房屋都成为瓦砾了。相反,如果被拆迁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拆迁人就不能直接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

  规定,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如果再进一步限制拆迁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就更能周全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最高法院出台这一解释,法院倒是避免了拆迁人利用法院进行先予执行的麻烦,推卸了责任,可是被拆迁人只能按照行政程序一步步走过来,坐以待毙。

  因此,最高法院要避免一些地方的拆迁人利用申请先予执行来侵犯被拆迁人的利益,就不应当去限制当事人(这里面也包括了被拆迁人)的民事诉权,而是应当下文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在拆迁纠纷不能适用先予执行。这样才能保证拆迁人不能利用这一规定来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也有利于被拆迁人利用民事诉讼的渠道来更快和更顺利地救济自己的权利。

  再次,最高法院出台这一司法解释于法无据,拆迁纠纷中只要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纠纷,法院就应当受理,而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没有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裁决程序才能提起诉讼,法院何以有权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呢?

  最后,我想顺便说的是,当前一些司法解释为何频频出现越权解释,这里面恐怕在于对司法解释的纠错机制根本没有建立有关系。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果违法,有关国家机关和公民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的意见,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生文件,公民可以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审查要求。但对于越权的司法解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有关国家和公民可以依法定程序提出违法审查的要求,从而改变这一违法的解释。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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