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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要一诺千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 06: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在股改试点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了取得持有股票的流通权,除支付对价外,有的还作出了一些承诺。在各类承诺中,目前只有自愿延长股票的禁售期可以得到保证。因此,不少中小流通股股东担心非流通股股东日后可能会不履行或违反承诺,想了解法律上的制裁和救济手段。

  1、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承诺并不只是依靠行为人的信用为保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系统原则,是私法的帝王原则。当承诺从道德原则上升为法律原则后,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引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不履行或违反承诺的行为作出判决,以限制任何目的在于规避法律、利用法律之不完善而为的行为。

  2、承诺是否可以变更和撤销

  承诺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在股改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的承诺,其相对人是该公司非特定的流通股股东。因此,我们认为,除非经过流通股股东表决同意,非流通股股东作出的承诺不得变更和撤销;同时,应当由政策规定,在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票取得流通权之后,仍然不享有对变更和撤销承诺一事进行表决的权力。

  3、股票转让后承诺是否依然有效

  在非流通股股东不再持有股票之后,其履行承诺的义务不得免除。当然,在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协议将持有的股票转让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协议作出受让人履行承诺的约定。但该约定对协议之外的人没有约束力,在受让人没有履行承诺时,原非流通股股东依然应当承担责任。由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票通过协议之外的其他形式转移之后,承诺对新的持有人没有法律约束,新的持有人不因取得该股票而承担履行原有承诺的义务。因此,极有可能出现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某种形式将所持股票套现后溜之大吉,出现连行政处罚都要公告送达的情形。我们建议,在健全现有的保荐人监督制度外,还应当由作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中介机构等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或者以一定的财、物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4、违反承诺有何法律责任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通过非流通股股东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履行承诺成为非流通股股东的义务。《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非流通股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承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对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了十种方式。目前,证券市场上行为人违反承诺后,刊登一纸致歉公告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实际上,只有赔偿损失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应当尽快制订相应的司法解释,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以保障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成鹏)

  上周值班嘉宾简介:

  成鹏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大学毕业,1991年开始执业,1994年起介入证券法律事务。曾在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8)392号函,最后撤销了某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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