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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用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 06: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包括证监会集中监管、交易所一线监管、证券业协会及券商自律管理较为完善的四级监管体系,并不断提高监管的协调性和整体效率。监管者通过查处证券交易中的透支行为、三方贷款协议等,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但另一方面,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涉及证券业、银行业与保险业,包括证券市场、货币市场与保险市场三个市
场的互动,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监管方式、监管技术手段尚需配套,监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银行、证券与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还有待建立和完善。为了与我国目前的证券监管体系保持一致,我们认为,证券信用交易监管体系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金、证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监会应在证券信用交易监管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央行、银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证券信用交易的重要监管主体,证券业协会、证券金融公司以及有许可证的券商也是证券信用交易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尤其是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它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证券金融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必须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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