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加联邦政府主要通过《领区土地法》(TerritorialLandsAct)和《加拿大采矿条例》(CanadaMiningRegulation)对育空、西北和努内瓦特三个少数民族地区国有土地的矿产勘探和开发活动进行管理,而各省区也分别就各自领区内的采矿活动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多数省的矿业法规鼓励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活动。在矿业活动被许可的地方,法律承认进入该区寻找矿产资源,获得勘查、开发和生产矿产资源的权利。在加开发矿产,必须取得采矿权(miningcenters)和地面所有权(surfacecenters)。采矿权由勘探许可(Pr
ospectorsLicense)、勘区证(MiningClaim)和采矿租约(MiningLease)组成,反映了取得矿业权的程序。地面所有权即是土地使用权。获取采矿租约后的开发工作完全由投资者决定,政府只介入矿山开发后的复垦工作。矿山在开采前要提交复垦报告,由矿业公司与政府达成有关协议并缴纳足够的复垦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政府与矿权人商定,并可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矿区由政府收回,但如果矿山没有完成复垦,政府将不予收回。政府对矿山的监督工作由政府派出的观察员承担,观察员有权命令关闭矿山。加矿业权可以进行转让。基本要求是矿业权转让按法规规定的样式,以书面形式由当事人执行。矿业立法特别强调书面形式,否则没有强制力。勘区证(miningclaim)的转让则不要求法规同意,一些管理当局,包括安大略省则要求签发采矿租约的权威部门的书面认可。在加拿大,首先获取矿权的往往是个人或小矿业公司。小公司由于资金有限,往往只做一些初步的勘探工作,一旦发现矿体,便将矿权转让给大的矿业公司。现在,大矿业公司越来越依赖于从小矿业公司收购矿权。政府对矿权转让不予干预,矿权转让所得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从利润中分成取得(最高可达50%)。目前,加拿大比较流行大矿业公司与小矿业公司组建合资企业,因为这样大矿业公司可以通过用勘探费抵扣税前收入达到避税的目的。在加投资的外国矿业公司也可通过组成“主要商业公司”(Principal-BusinessCorporation)来获得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主要商业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的主要业务直接与矿产或油气活动有关,如勘探、开发、提炼和加工。通过组建“主要商业公司”,一个非加拿大居民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全部流动股票”机制来获得额外的国内融资;得到勘探开发费用100%的销账和不定期的延后,以及购买资源财产成本30%的分期偿还优惠;获得未开发矿产和主要扩张资本成本的加速资本折旧补贴。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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