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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型商业超市合同终结“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09:13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朱菲娜宋冰洁北京报道由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出台的《北京市商业超市进货交易合同》,将在8月15日在北京正式推行。

  北京市商务局副局长阎立刚表示,随着我国零售业竞争日趋激烈,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当前商业超市进货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一方凭借在市场上的强势地位,迫使另一方签订含有不合理、不平等条款的格式合同现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的通过设置障碍不
按期结算、有的单方随意变更合同,使得本应公平、公正的合同成了诱发纠纷、维护不平等的工具,不仅损害了供货商的合法利益,也扰乱了流通市场经济秩序。

  北京市商务局局长李昭也表示,目前供货商与零售商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北京市商业超市进货交易合同》新范本充分考虑到双方公平交易原则,明确了合同文本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及便利店与供货商之间签订的进货交易合同”;明确了组成和代理人的权限,同时明确了商品价格的确定方式为“以双方签订合同时确定的商品价格作为交易价格”,并规定价格浮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在过去使用的合同中,经常将购销和代销混淆,造成了合同履行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针对这一情况,把示范文本分为了《购销合同》和《代销合同》两种,对代销和购销的主要权利义务分别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李昭说,“示范文本还细化了交货、验收及退换货流程,包括交货条件、验收期限、入库依据等等。同时,为解决零售商目前存在的退货随意性问题,对验收后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也做出了约定,比如规定‘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零售商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以上的期限中提出’。”

  李昭同时表示,示范文本还确定了订单的形式及效力,规范了对账及结算问题,并决定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款以双方签订合同时确定的商品价格作为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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