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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06:4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5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并于2005年7月20日在上述报纸上刊登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提案的公告》,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进行了公告;2005年8月5日,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信证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5年8月9日刊登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现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结构变动的原因

  2005年8月5日,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信证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其拥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换取所有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具体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5股股票,支付对价股份合计为14,000万股;此外,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在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同时提供总量为3000万股的股票,作为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暂存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股票帐户下。公司股份结构将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时间

  1、现有发起人股东支付对价后的持股情况,以及相关股东承诺的限售条件如下:

  注1: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即中国中信中信集团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公司、南京扬子石化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在遵循前述所有承诺以外,还分别承诺:所持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注2:非流通股股东分别承诺自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此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遵守前项承诺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中信证券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

  2、各非流通股股东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表(承诺的限售条件详见注2)

  注1、目前上述股权激励股票将暂存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的股票帐户下,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注2、公司此次股权激励计划之股票,除按承诺过户至激励对象名下之日起60个月后方可上市交易外,还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其它管理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3、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意见书及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5、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承诺文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15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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