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8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72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8月18日
除息日:2005年8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8月2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4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5年6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分红派息方案为:以2004年度末股本474,310,73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派发现金总额为37,944,858.96元。
2、发放年度:2004年度
3、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72元/股;对于非流通股的国家股股东和持有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8元/股。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5年8月18日
2、除息日:2005年8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8月25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5年8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财税[2005]102号文“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公司向流通股派发现金红利的情况如下:扣税前每股派发红利0.08元,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
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非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曹伟荣 陆地
联系电话:021-58999999转
联系传真:021-58995835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金桥路1399号
邮政编码:200129
八、备查文件
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12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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