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5年7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2005年7月21日刊登《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暨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提案公告》,200
5年7月28日刊登《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二次补充通知》。2005年8月5日,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2005年8月9日,公司刊登《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现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变动的原因
2005年8月5日,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公司股份将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三、原非流通股及对价支付、转增股份上市流通时间表
注:
1、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承诺:长江电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三峡总公司持有的长江电力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2015年之前,三峡总公司持有的长江电力股份占长江电力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55%,但三峡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增加持有的长江电力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2、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承诺:长江电力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所持有的长江电力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意见和保荐意见之补充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