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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五部门联合发文违规转让国有资产将严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02:36 时代商报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韩雷)8月12日,记者从沈阳市产权交易中心获悉,沈阳市纪委、国资委、监察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联合下发了《违反国有及集体产权转让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防止转让过程中的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据了解,国内多个省市都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做出规定,但出台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尚属少见。

  今年夏季,沈阳24家大型国有企业、185家中小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转制招商,今后还将公布第二批中小企业转制。在此过程中,沈阳市有关部门为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制定了这一《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沈阳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国有投资主体、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其他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市关于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将根据本办法追究,对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国有、集体产权,一直以来定义模糊,此次有关部门进行了严格界定,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及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受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或集体的其他权益,都被认定为国有、集体产权。根据界定,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也将受到保护,避免转让过程中因压低评估价值等方式,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在陆续推出转制的企业中,不乏中兴、商业城、东药、红梅、黎明、秋林等品牌,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也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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