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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使用他人挪用的公款也构成犯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 18:06 经济参考报

  王某与朱某、姚某议定,准备用朱某、姚某单位的公款炒股牟利。姚某遂将下属一运贸公司的公款100万元以货款名义汇至王某的私人公司账上,并由王某具体操作炒股。案发后,公款亏损54万余元。

  按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个月未还。而王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法院终审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尽管王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他确己构成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在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中,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是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明确指出:“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在这里,对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并没有规定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单个的犯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共同犯罪,则只要具有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行为之一,即构成该罪。

  “共谋”通常是指二人以上共同谋议实行犯罪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与朱某、姚某议定,用朱某、姚某单位的公款炒股牟利,明显属于共同谋议。100万元公款已汇至王某的私人公司账上,并由王某具体操作炒股,王应为100万元挪用款的实际使用人,且数额巨大,应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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