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8月12日讯(记者胡磊常新喜通讯员孙兆玉实习生程国莹)今天,济南、潍坊、烟台(B区)3个出口加工区通过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九部委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的正式验收,正式开始封关运作。
国务院2003年3月批准设立了济南、烟台(B区)加工区,2003年12月又批准设立了潍
坊出口加工区。截至目前,3个出口加工区区内建设都实现了“七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热、道路平整等),海关监控设备、卡口查验设施、巡视通道、围网、监管仓库全部建设到位。
出口加工区采取“境内关外”的管理模式,海关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及区有关场所实施监管。区内只设立出口加工企业、以及为区内企业提供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的仓库和出口加工成品仓库,不允许经营商业零售、贸易、转口和其他与出口加工无关的业务。
封关运作后,入区企业可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特殊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区内加工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予以免税;区内加工企业进口的原材料实行全额保税;区内加工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对国家限制开展加工贸易的进口商品,以及列入重点敏感商品目录的商品均可在区内开展加工贸易;出口加工区内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深加工结转;区内企业不实行手册管理,一律实行计算机联网且对海关开放,电子数据可与海关交换或海关直接到企业进行查询。
截至目前,我省已先后被国务院批准设立包括烟台(A区)、烟台(B区)、威海、青岛、济南、潍坊在内的6家国家级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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