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并购是走向全球舞台的必经之路。但是,在各国跨国企业扩大占有其他国家市场、资源和技术时,往往使被收购企业所在国受到很大冲击,甚至会威胁一国的经济安全。有鉴于此,各国对于跨国并购行为均有相当严格的反垄断限制或以经济安全为名的其他限制。
在德国,公司法规定跨国收购中,当个人收购德国公司25%以上的股份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在加拿大,2004年9月,中国五矿集团准备以50亿美元收购诺兰达矿业公司,
加拿大政府也同样表现出与美国政府对待联想—IBM案时相同的态度。目前,任何价值超过2亿美元的并购协议都必须经过加拿大政府批准方可生效。
而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制约,跨国公司对我国很多行业的控制情况已发展到了值得高度关注的程度。
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美国柯达占有中国感光材料市场至少50%的份额,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此外,在手机行业、电脑行业IA服务器、网络设备行业、计算机处理器等行业,跨国公司均在中国市场上占有绝对垄断地位。在我国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产品已占据我国1/3以上的市场份额。
跨国公司通过直接投资或并购中国企业的方式强力抢夺中国市场,中国企业普遍缺乏强大的国际竞争力,跨国公司对许多行业实现了垄断或者处于垄断的临界点。
沃尔玛在中国市场实施“亏损战略”,以其本土市场对海外市场补贴的方式,不惜亏损扩张中国市场份额。家乐福超市在中国对供货商收取种种不合理的进场费、促销费,而韩国家乐福的类似行为,已经3次受到韩国政府的罚款。还有,IBM目前同时垄断我国银行业大型机市场和大型机服务市场,这在全世界也是十分罕见。80年代末,IBM就曾一度撤回其全部专家,中断对我国银行业IBM大型机的服务。又如,长期以来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几乎垄断了我国海外上市企业的全部审计业务,外国机构可以因此获取到关键行业几乎一切重要的信息,如我国能源规划的战略布置、国有银行过去不宜被人知晓的资金用途等等。
因此,我们在考虑经济全球化所得利益的同时,必须重点考虑如何防范由于加入WTO、参与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中国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尽快制定《反垄断法》是当前条件下我国的理性选择。同时,中国应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要建立并购经济信息网络、档案管理系统和分析系统。可仿照美国,一经发现危害经济安全的跨国投资和并购,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对于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应借鉴日本做法,要求其定期报告。
正视挑战和威胁,积极稳健地建立合理的安全保障体系,为中国企业更加公平、有效率地与全球经济接轨而创造机会与环境。这正是我们这一代在全球化过程中成长的中国企业家的历史使命与重大责任。
摘自《中国企业家》
《市场报》 (2005年08月12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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