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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将“出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 09:10 中国经济时报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记者唐福勇8月11日北京报道银监会今天对外公布了《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此办法意味着货币经纪制度将在我国建立,货币经纪公司也将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配合《试点办法》的实施,由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将于近期公布。

  货币经纪公司是金融市场交易中介,业务涉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的主要产品。引进货币经纪制度、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对于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提高资金在金融市场上的运作及配置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为使我国货币经纪业的发展实现循序渐进、规范发展的目标,银监会表示,对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放开的管理政策。在货币经纪公司引入的初期,可采取中外合资的形式,由国内符合条件的机构与国际知名货币经纪公司成立中外合资经纪公司,以利充分借鉴国际良好做法。

  《试点办法》规定了出资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境外出资人应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具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须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境内出资人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目前符合这些条件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出资人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出资人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同时,为了规避利益冲突,《试点办法》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

  《试点办法》同时要求: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货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而经过批准的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从事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等业务;如要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则需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基于我国金融市场目前的发展状况和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现阶段允许开办的业务只包括货币经纪公司的部分基本业务,只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外汇、货币市场产品、衍生产品等交易的经纪服务,不允许从事自营交易,不允许向自然人提供经纪服务,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向货币经纪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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