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王方琪和平)银监会昨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近日颁布实施《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将在我国建立货币经纪制度。为配合《试点办法》的实施,银监会制定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将于近期公布。
据介绍,货币经纪公司是在金融市场上为媒介金融产品交易提供信息、促成交易达成
的专业化机构。它起源19世纪60年代的外汇市场和货币批发市场,20世纪50年代得到规范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前主要从事外汇即期和远期买卖、资金拆借等。以后,业务从金融衍生品、债券品种、资本市场产品逐步扩展到回购交易、贵金属、煤炭、天然气等相关产品。货币经纪公司已成为世界各主要金融中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内外金融机构。
《试点办法》要求,货币经纪公司的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境内出资人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目前符合这些条件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试点办法》同时要求,出资人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最近3年要连续盈利,同时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从国际经验看,货币经纪业的竞争十分激烈,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经验、信誉、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要求非常高。为使我国货币经纪业的发展实现循序渐进、规范发展的目标,银监会根据金融业开放的步骤和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对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确定了先行试点、逐步放开的管理政策。在货币经纪公司引入的初期,可采取中外合资的形式,由国内符合条件的机构与国际知名货币经纪公司成立中外合资经纪公司,以利充分借鉴国际良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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