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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得太像”知名商品装潢也是侵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16:0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王老吉”告“二十四味”侵权案审结,“二十四味”被判侵犯“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

  如果食品饮料的包装与知名商品酷似,是否构成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侵权呢?在不久前审结的轰动一时的“王老吉”状告“二十四味”装潢权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享有特有装潢权,其他商品如与知名商品装潢大量相似并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即可认定为侵权。

  装潢权是否受保护?

  该案一审原告为生产“王老吉”的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为华X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的“二十四味”罐装凉茶包装酷似“王老吉”,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因此把被告告上法庭。原告加多宝公司认为,1996年6月,他们就设计了产品的罐贴,并取得了专利。但从2000年开始,华X公司在其生产的“二十四味”凉茶产品上使用与“王老吉”相似的包装、装潢。因此,加多宝公司要求华X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认为:“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这种产品的装潢采用红色为底色,主视图中心是突出、引人注目的三个黄色装饰文字“王老吉”楷书大字,“王老吉”两边各有两列小号宋体黑色文字。罐体上部有条深褐色的装饰线,该装饰线上由英文和“王老吉”楷书小字相间围绕,罐体下部有一粗一细两条装饰线;后视图与主视图基本相同;左视图是中文和英文的配料表及防伪条形码;右视图为“王老吉”商标等属于按照国家标准必须标注的内容。几年来,由于原告加多宝公司和“王老吉”商标使用权人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推广和大量的广告投入,使“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这种产品畅销全国各大市场和地区,尤其在广东及浙江享有盛誉,受到消费者的好评,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王老吉”商标于1992年和1998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1993年和1998年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罐装“王老吉”凉茶是否为知名商品?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造成消费者误认即为侵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时认为:该案属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侵权纠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权利人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二是被控侵权装潢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案中,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对其使用的“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的装潢是否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可从该商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和该装潢是否属于特有装潢两方面予以认定。首先,涉案的商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商标在1998年被评为广东省和广州市著名商标。东莞鸿道公司从1996年开始在罐装凉茶饮料上使用该装潢,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进行产品宣传。上述事实可佐证说明本案“王老吉”罐装凉茶属知名商品。商标是商品的标识,具有表彰商品的质量功能,商标的著名与商品的知名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因此,上诉人华X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认为“王老吉”商标的著名与使用该商标商品的知名无关及认为本案“王老吉”罐装凉茶属知名商品的认定与广东传统的“王老吉凉茶”相混淆,主张本案“王老吉”罐装凉茶不属知名商品,理由不足。其次,如何判断商品的装潢属于特有装潢?本案中“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而为该商品所特有,应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

  装潢权也是一种排他权

  法院认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是随着该特有的装潢在商品上使用,当该商品成为知名商品时,而产生的一种排他使用的一种民事权利,该权利与知名商品密不可分,由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享有,并随知名商品的经营者的变化而可由新的合法经营者继受。在1996年,东莞鸿道公司已开始在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上使用本案讼争的装潢标识,并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使该商品成为知名商品,该装潢在“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使用时间明显早于华X公司使用的时间,而加多宝公司是“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的合法经营者,继受了该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故其是本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权利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侵权判定中,除审查认定权利人的装潢属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外,还应对被控侵权装潢的使用是否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作出判断。如果讼争的装潢近似程度达到了足以引起与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知名商品的程度,则应认定构成侵权,否则,将不构成侵权。而对商品的装潢相同或近似性的判断,则是以商品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观察评判的标准。造成与知名商品的“混淆”、“误认”包括已经实际造成混淆、误认和可能造成误认、混淆。因此,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罐装“二十四味”凉茶饮料的装潢与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的装潢进行比较和分析,两者的包装图案基本相同,标识的底色相同,文字的颜色相同,文字的排列近似,虽两者的商品名称、商标、企业名称等略有不同,并不影响两者装潢的近似,但从整体观察,华X公司生产的罐装“二十四味”凉茶饮料的装潢与加多宝公司的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装潢风格相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在有关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也认定,两者虽然图案上的主要文字和细小的文字及图案不同,但其仅为单纯的文字内容的替换,不足以产生显著性的影响;由于两者均采用了极为相似的图案布局和相同的色彩搭配,从而导致二者的整体外观设计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会对一般消费者产生相似的视觉效果,这也佐证说明了两者的高度相似。因此,这种高度相似的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将罐装“王老吉”与罐装“二十四味”凉茶饮料相混淆,产生误认、误购的可能,构成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侵犯。最后,广东省高级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胜诉。记者张伟湘(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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