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民工签劳动合同可能被罚款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日前,国内首个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新鲜出炉”———《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开始在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征求各方意见。
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接收农民工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个人证件。
用人单位违规向农民工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扣留个人证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退还,并按每扣留一个证件处500元罚款计算,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普遍不与民工签劳动合同的状况也将得到规范。单位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就应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农民工报到后1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该劳动合同必须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等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延续劳动关系不及时续订合同以及未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增加劳动强度。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休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却不负责任。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该办法还对农民工进城后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及农民工子女入学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李伟)(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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