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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双方都要纳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16:0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李先生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另一企业合作建房。他与该企业达成协议,由李先生的公司出资500万元,另一企业提供土地5000平方米;双方合作的房屋建成后,李先生的公司获得60%的房屋所有权,提供土地的企业获得40%的房屋所有权。对于这种情况,双方该如何进行纳税?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
。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李先生的情况属于合作建房方式中的第一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提供土地一方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而李先生的公司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双方如果无法明确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价格,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该规定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记者黄宙辉通讯员何智凤王媛媛(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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