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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拖欠供应商货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10:40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周奇) 零售商依靠渠道优势,无故拖欠、挪用供应商货款,或以店庆、节日为名收取各种费用,种种对供应商的“盘剥”几乎已成为零售业内的“潜规则”。昨天,市商务局、工商局正式推出《北京市商业超市进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以期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规范零售与供应双方行为。

  “在当前我市商业超市进货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一方凭借在市场上的强势地位,迫
使另一方签订含有不合理、不平等条款的格式合同的现象;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的通过设置障碍不按期结算、有的单方随意变更合同。”市商务局副局长阎立刚说,这些使得本应公平、公正的合同变成了诱发纠纷、维护不平等的工具。

  市工商局副局长崔建立表示,以往的约定,使本应清晰的价格条款成为一种模糊条款,也有悖于在成本基础上协商约定价格的商业交易原则。在新的示范文本中就规定,以双方签订合同时确定的商品价格作为交易价格,同时规定价格浮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除此之外,对于零售商以延长与供应商的对账与结算期限,长期挪用供应商货款;通过不出具任何签收手续,把货品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供应商;在合同违约方面,只规定供货商责任,鲜见对自身的约束等情况,示范文本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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