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结算风险基金均已建立,证券公司交易风险准备金也在按规定由各公司自行提取,但目前对投资者的赔偿基金还有着明显缺憾和不足。
关于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已经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新增加的规定条款,“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建的资金组成。”据了解其他资金
来源大致有三类:一是由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今年2月发布《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二是主要取自于印花税的财政资金;三是央行提供的基础货币。
由证券公司承担该基金部分资金来源符合国际惯例,但由于市场持续低迷使传统业务收入下滑,再加上监管部门近两年一直加大力度对违规券商进行综合治理,有的券商的自营、委托理财等业务已陷于停顿,指望生计困难的券商足额缴纳这笔资金显然不现实。
基金规模直接决定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而这笔资金即使运作起来,也只能是“有限”地保护投资者权益,而不是承担救市的任务。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而非“保障”
基金,这就是说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重要是通过设立基金的形式建立一个“蓄水池”,让池中的水保持一定规模,这样才能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在维护稳定前提下,进一步改进完善风险处置政策和方法。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机构投资者较少,持股在5万股以上的交易账户数量相当少,绝大部分的投资者是中小散户。目前我国对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司法途径相当不顺畅,对于因证券公司的经营不善,或者恶意的股价操纵,投资者缺乏通畅的诉讼程序。
在我国投资者通过司法等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机制相对匮乏时,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意义显得尤其突出。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8月11日 第六版)
作者:本报特约作者 刘勘 发自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