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资源税调整税额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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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01:01 中华工商时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日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为14元/吨至30元/吨不等,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在7元/千立方米至15元/千立方米之间。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分别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在天然气资源税方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课税税额标准为15元/千立方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为14元/千立方米;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为13元/千立方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为12元/千立方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为9元/千立方米;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为7元/千立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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