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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认领的应归拾得人所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16:4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第四十四条应改为“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即加上“返还原物”,因为如果返还原物适用诉讼时效就会与将来的取得时效发生脱节,造成物权在一段时间内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也不利于所有权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八条应改为“无人认领的应归拾得人所有”。因为:1、如果归国家所有,拾得人的费用由谁来偿付?国家不可能偿付;2、不利于拾得人交换原物;3、国家保管拾得
物、监督拾得物、拍卖拾得物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督和拍卖程序,拾得物最后就不知落入谁手了;4、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所有权归拾得人,这样比较现实。拾得漂流物也应适用。

  在发现埋藏物、隐藏物,除按文物保护法规定有重大考古价值的以外,其他的所有权应参考其他国家的法律另外设计;无主物应由先占人所有,森林中打猎、河流湖泊中钓鱼事实上也是归先占人所有,对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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