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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有关民企条款有待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16:4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访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子军本报讯记者贺朝晖实习生卢远香、薛丽丽报道:《物权法》是与民企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其重要性甚至不亚于宪法。因为宪法只是一个宏观上的东西,而《物权法》是民企实际经营中可操作性极强的一部法律,如董事长不在位时的企业权益与股东关系的处理问题、行政机关侵占企业财产时的法律程序问题、企业上诉途径与可适用的法律等等。可以说,《物权法》赋予了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权利。但《物权法》草案中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与民营企业权益息息相关的地方还存在一些
比较模糊的概念与理念,不便于民企今后的操作和使用。昨日,记者就《物权法》草案中与民企有关的条款中哪些需进一步完善问题,采访了这些年来一直关注民企权益,通过各种途径反映民企意见的广东民建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子军。

  物权上法律和法律的冲突规定不详细

  田子军认为,在《物权的保护》章节里头,物权法的保护内容比较空洞,应该增加因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冲突而引起的一些协调和调整的规定。也就是这个含义和那个含义之间在物权法上引起的冲突,在第三章《物权的保护》里面没有明确的规定。《物权法》上规定得很简单:“第三十六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让人不知道怎么去判断。怎么样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生活中有些事情是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是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呢?这里就出现问题了,比如那些被有关机构通过正常程序封掉的嫌疑人的物产,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期间是不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那本来是属于嫌疑人的物权,这里就出现了法律的冲突。出现这种冲突时,该怎么办?法和法之间都赋予不同的法律,这个法赋予那个机关一个权力,那个法赋予这个机关一个权力,但是全部回到物权法上的话,谁都没有这个权利了。这就出现了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而草案条文上就没有具体的指明出来。这一章内容创新不多,应该多一些有创意的规定。比如针对物权的特殊性,提出一些相应的保护措施。其次,物权立法了,搞一个专门的救济措施也是有必要的。

  集体村民撤消权需更为明确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民会议通过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田子军认为,草案第六十四条中规定集体村民有撤消权,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时效,这样规定要承担的风险是很大的。比如村民把土地卖了,对方用它建成了高楼时,村民提出了撤消权是很难处理的。因为土地属于物权,而建成的楼房也属于物权,这时物权与物权打架,应该怎么处理?我认为,法规应该规定村民在什么时候行使撤消权,要做出可操作性和现实性的规定。

  担保物权关键是落实

  田子军对记者说,民企通过担保取得融资这一块,在《担保法》中也有规定。但还是很难实施的。比如,《担保法》中规定可以用汽车、房屋来担保,但是有关政府部门却不接受汽车、房屋的担保。又比如企业打算用汽车来做抵押,但是车管所不受理。他们说这是考虑到风险问题,车子是流动的,不好保管,所以不受理。其实,民企融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不是法律规定得不够,而是政府有关部门做得不够,政府有关部门不开放这样的服务,说到底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问题。现行的法律中的这方面的规定和操作性的内容已经足够了。担保物权是原来已经有的,现在《物权法》中再重复,但还是实施不了,这主要还是政府有关部门的问题。接受担保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义务,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开放这种服务。否则,法律规定得再详实也是没有用的,根本解决不了民企融资的问题。(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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