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先行法律相比,《物权法》草案大大扩张了征收、征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土地,而且其他不动产以及动产均可成为征收、征用的对象。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物权法更有必要对征收、征用制度作出比较详尽的规定。遗憾的是,物权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只有两条:第49条和第68条。这个草案实际无法对私有财产起到平等的保护作用。众所周知,物权对权利的保护比合同权利更强———即物权优于债权,它的原因在于权利人能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法》的制定,其目的就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关于物的权利归属和行使的问
题。但其草案却规定可以很容易地拆除私人房屋,只要给予适当补偿就可以了,这显然不利于保障私人物权。现在的《物权法》草案过于迁就经济体制问题、过于为政府实施发展经济措施留余地,而且草案中的具体条文存在的缺陷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如下:
第一、未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征收、征用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应当作出明确界定。如果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很模糊,公民个体又往往缺乏对“公共利益”一词的解释权和话语权,就往往导致强势的政府部门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等利益集团滥用“公共利益”的尚方宝剑,堂而皇之图谋实际并非公共利益的部门或者企业私利,并使权利人利益受损。因此必须将“公共利益”予以明确,例如可以采用举例法,也可以采用概括法,但必须与商业利益严格加以区分。
第二、如何避免地方政府超越权限实施征收、征用、应当予以考虑。目前,不少地方政府超越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越权征地,既违反了国家的土地政策,也损害了当地农民的利益。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建议在物权法中设立越权征收、征用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规范政府行为。
第三、草案对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妥善安置”规定太笼统。草案仅规定了“保护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但并未规定具体内容,无法保证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能得到真正的妥善安置。因此有必要细化妥善安置和补偿的具体内容。
(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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